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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017-03-13

沪教工(2017)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高校工会、区教育工会和直属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能、服务广大教职工的作用。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总工会(沪工总保[2000]229号)《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上海市教育工会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补充医保)。现就进一步做好2017年补充医保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7年补充医保工作的指导思想:

补充医保是本市教育系统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补充。市教育工会继续巩固和扩大参保覆盖面,帮助更多教职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要求,大力倡导“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积极回应教职工的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优化保障计划,帮助教职工抵御疾病风险,营造团结互助献爱心和谐氛围。

二.补充医保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补充医保工作是工会服务教职工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品牌,各级工会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保障资金,广泛组织动员教职工参加补充医保项目。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多渠道筹措参保资金,加大补充医保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补充医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尚未实施补充医保的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教职工的补充医保经费,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参加补充医保的工作方案,将补充医保覆盖到每位工会会员,做到应保尽保。

三.规范补充医保实施操作流程,严格监督,广泛参与评估

为做好补充医保工作,市教育工会召开了2017年补充医保工作会议,会上各基层工会对原承保单位: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服务质量、理赔时效、参保计划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经参会者投票,以上三家单位均以90%的支持率获得2017年度教职工补充医保承接资格。

各基层工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获得承接资格的有资质和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和续保,选择参保、续保公司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过程要规范,流程要透明,做到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同时要将选择的承保公司、参保续保人数,以及承保公司的理赔等服务情况,向教代表报告,接受教代表的评议。投保和续保工作结束后30天内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

四.补充医保标准及补充事项

补充医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60元、理赔范围和内容不低于目前已实施的项目,即门诊、急诊和住院等理赔方案不变,部分承保单位为身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赔付额度不变。

市教育工会继续为参加补充医保的教职工提供重大病互助帮扶。各基层参保单位直接向承保公司付费,双方自行签定协议,由承保公司出具发票。

为激励广大基层工会参加补充医保,2017年起,市教育工会建立补充医保与工会会员卡专享保障计划联动机制,对参加补充医保的各高校工会和直属工会,将调整工会会员卡专享基本保障的标准升级为B类,未参加补充医保的基层单位保持A类标准。(见附: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计划)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附件1: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计划内容概述

附件2:2016年度教师补充医保计划情况调查表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计划内容概述

A

B

保障费用

24元/年/人

12元/半年/人

70元/年/人

35元/半年/人

保障责任

四类重大疾病保障:

1万元

意外伤害全残或身保障:

3万元

十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2万元

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保障:

3万元

疾病身故保障:

1万元

补贴方式

市总工会补贴50%的保障费用,即12元/年人或6元/半年/人,其余50%由市教育工会工会经费承担

市总工会补贴30元/年人或15元/半年/人,其余50%由市教育工会工会经费承担

    详见上海市总工会工会会员服务卡专题网站

2016年度教师补充医保计划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1

职工人数

2

参保人数

3

承保公司

4

理赔人次数

5

理赔金额

重大病              万

门急诊              万

住院                万

6

新发重大病人数

7

其中重大病发病情况:(按年龄段填写人数)

40岁以下(含)     (       )

41-50岁             (       )

51-60岁             (       )

61岁以上            (       )

8

慢性病发病率排序

消化                 (       )

心血管               (       )

呼吸                 (       )

神经                 (       )

内分泌/康复          (       )

妇科                 (       )

精神/心理            (       )

其他                 (       )

数据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月12月31日,请于5月1日前寄生活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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