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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2018年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018-03-28

沪教工(20189

关于继续做好2018年上海市

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高校工会、区教育工会和直属工会: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自实施以来为广大教职工,尤其是身患重大病的教职工提供了重大病援助帮扶,成为教育工会的送温暖工程品牌。

由于医疗费用的持续增加,目前部分高校通过招投标为教职工选择不同方案的补充医保计划,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使其在新形势下可持续发展,上海市教育工会根据基层工会参保、赔付等情况与参保单位进行座谈调研、与承保单位进行协商沟通,2018年上海市教育工会要求各基层工会继续做好教师补充医保计划。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    要求各基层工会应保尽保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是教育工会的民生工程,也是工会会员在基本医保和市总互助医保基础上的重要补充,作为工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参加补充医保方案,将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覆盖到每个工会会员。

二.    明确承保单位,原参保方案不变。

上海市教育工会明确的承保单位有三家: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保。

原参保保费保持不变仍为260元,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中门诊、急诊和住院等理赔方案不变(门急诊理赔起付线600元,新参加补充医保的单位三年内起付线480元),部分承保单位为身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赔付额度不变。

参保单位参加原参保方案不变动的情况下,可直接顺延续保。

三.参保单位可订制补充医保计划

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向三家承保单位订制不低于原医保计划的方案,基层单位订制医保方案的原则是增加投入,努力降低门急诊理赔起付线(增加理赔覆盖人群)和增加重大病理赔额(关心生重大病的群体)。如有招标要求的应按照招投标程序开展,与承保单位的订制方案不得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应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订制方案暂试行一年。

四.继续开展重大病援助

在各参保单位建立互助帮困机制的基础上应继续为参加该计划的教师提供重大病互助帮扶。上海市教育工会将继续提供对重大病教职工的帮扶,重大病援助帮扶仅针对原补充医保计划的参保会员。

五.参保续保、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1.    各基层工会应以优胜劣汰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保公司,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做到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投标程序。选择结果、参保续保人数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

2.    各参保单位直接向承保公司付费,双方自行签定协议,由承保公司出具发票;

3.    承保单位需按照上海市教育工会或参保工会协商的方案履行赔付义务,未尽事宜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六.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制定和执行依据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制定以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沪府发〔20005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为依据,未调整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沪教委人(20027号和市教育工会相关文件执行。

2018年新参加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单位,请在参保前与上海市教育工会生活保障部联系。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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