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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016-04-13

沪教工(20168

关于继续做好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高校工会、区县教育工会和直属工会: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补充医保)是本市教育系统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基础上的重要补充。2002年实施以来,已先后为2000多位身患重大病教职工提供了重大病援助帮扶,以及不计其数的教职工获得了门急诊的帮扶补助。时至今日,补充医保已经成为上海教育工会关爱教职工,加大生活保障力度和帮困送温暖的服务品牌之一。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总工会(沪工总保[2000]229号)《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补充医保的覆盖面,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教职工在重大病和门急诊等方面的帮扶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补充医保的覆盖面,应保尽保

补充医保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市总工会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共同构建了本市教育系统教职工医疗保障网络。尚未实施补充医保的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教职工的补充医保经费,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参加补充医保的工作方案,将补充医保覆盖到每位工会会员,做到应保尽保。

补充医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60元、理赔范围和内容不低于目前已实施的项目,即门诊、急诊和住院等理赔方案不变,部分承保单位为身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赔付额度不变。

二、进一步规范补充医保实施操作流程,严格监督

各基层工会(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征集承保公司的制度规则,选择参保、续保承保公司的过程要规范,实施的流程要透明,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做到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每年要将选择的承保公司、参保续保人数,以及承保公司的理赔等服务情况,向教代表报告,接受教代表的评议。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程序进行招投标,落实承保或续保公司。

三、继续开展重大病援助,调整参保续保付款方式

2015年起,市教育工会调整了工会经费的使用结构比例,加大了维权帮困经费的投入,停止了从高校和直属单位的补充医保金中提取一级援助金用于帮困的做法;同时,从今年起也将不再从区县教育系统工会补充医保金中提取一级援助金。原一级援助金将由市教育工会从工会经费和其它收入中提取,在各参保单位建立互助帮困机制的基础上,继续为参加补充医保的教职工提供重大病互助帮扶。各基层参保单位直接向承保公司付费,双方自行签定协议,由承保公司出具发票。

为激励广大基层工会参加补充医保,2017年起,市教育工会建立补充医保与工会会员卡专享保障计划联动机制,对实施补充医保的各基层单位,将调整工会会员卡专享基本保障的标准升级为B类,未实施补充医保的基层单位保持A类标准。(见附: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计划)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

2016411

附件: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计划内容概述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计划内容概述


    

    详见上海市总工会工会会员服务卡专题网站http://www.sh12351car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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