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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015-03-30 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调整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高校工会和直属工会: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从2002年起实施至今已经十四年了,该计划实施以来受到广大参保教师的欢迎。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052号等相关文件也为该计划提供有力依据和保障。十四年来该计划为两千多位身患重大病教职工提供了重大病援助帮扶,其帮扶力度较大和受益范围较广使该计划在教育系统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参保人数逐年上升,成为教育工会的送温暖工程品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使其在新形势下可持续发展,现对该计划作适当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参保保费保持不变。

原计划的一级、二级援助金共20元不再从保费中提取,此20元将为每位参保人员增加一项重大病保险,即对参保年度内首次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给予5千元的重大疾病理赔。(重病种类按照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认定的十二项重大疾病为准),作为加大赔付力度,进一步缓解因病造成负担重的矛盾。

二.    理赔方案维持不变。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中门诊、急诊和住院等理赔方案不变,部分承保单位为身患重大病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赔付额度不变。

三. 援助方案进行调整。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中的二级援助金取消,原一级援助金将由上海市教育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提取,继续为参加该计划的教师提供每年二次的重大病互助帮扶。

四. 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1.    各参保单位直接向承保公司付费,双方自行签定协议,由承保公司出具发票;

2.    承保单位需按照上海市教育工会协商的方案履行赔付义务,未尽事宜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五.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制定和执行依据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制定以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沪府发〔200052号)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为依据,未调整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沪教委人(20027号和市教育工会相关文件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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