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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系统开展创建“妇女之家”示范点交流展示及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3-11-12 来源:本站原创

沪妇[2013]9号

                                                             

关于教育系统开展创建“妇女之家”示范点

交流展示及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高校、直属单位及区(县)教育系统妇委会、工会女工委:

    根据上海市妇联《关于开展2013年上海市“妇女之家”示范点、上海市“十佳妇女之家”示范点评选活动的通知》的精神,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拟结合本系统创建“妇女之家”示范点工作,开展创建“妇女之家”示范点交流展示及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称及名额

    1、上海市“妇女之家”示范点2个;

    2、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8个。

    二、申报、评选范围

    1、上海市“妇女之家”示范点:已经获得教育系统合格“妇女之家”的高校、直属单位均可申报;

    2、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已经获得教育系统合格“妇女之家”的高校、直属单位及区(县)教育系统均可申报。

    三、活动具体安排

    1、申报上海市“妇女之家”示范点、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的单位填写申报表(附件1),于11月20日前反馈至教育系统妇工委邮箱。

    2、11月29日下午举行教育系统创建“妇女之家”示范点交流展示及评选活动,请各申报单位按示范点评估表(附件2)要求内容准备6分钟PPT交流发言,重点介绍通过合格“妇女之家”验收以后的特色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推荐上海市“妇女之家”示范点、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

    3、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教育系统妇工委领导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交流展示评选会的推荐意见,并结合申报单位创建示范点工作的实效,推荐、审定上海市“妇女之家”示范点、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

    4、教育系统妇工委在12月1日前将推荐、评审结果通知获得上海市“妇女之家”示范点、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的单位。

    四、工作要求

    1、认真自查总结。各创建单位要以评选活动为契机,按照“妇女之家”示范点评估表(附件2)的要求认真自查、总结,提炼好本单位“妇女之家”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妇女之家”建设向规范化、常态化和特色化发展。

    2、注重特色宣传。各申报单位妇女组织要通过“妇女之家”示范点创建、申报、评选工作,注重发现、挖掘特色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增强凝聚力。

    3、及时申报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将《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申报表》、1000字左右的申报材料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评估表》的电子版,于11月20前发至教育系统妇工委邮箱;认真按时、按要求参加交流展示评选活动;所有申报材料请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于12月5日前报教育系统妇工委。

    附件1: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申报表

    附件2: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之家”示范点评估表

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1.rar

附件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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