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5 星期四
 
 
 
 
您的位置:工会信息>妇女工作信息
复旦大学举办“婚姻与房产的法律解读”讲座
2011-11-02 来源:本站原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热议,新的法律解释到底对谁有益?每个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复旦妇委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复旦侨联邯郸分委会联合举办法律讲座,于20111019日下午,在工会多功能厅,特聘请学校法学院孙晓屏副教授为大家答疑解惑。

就这部被公众戏称为“小三”的法律文件,孙晓屏副教授首先提出,对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不同人群表现出各式各样的关注点,很难说这样的条文对谁有益、对谁有害。但是无疑引发了公民对“什么情况下,房子是我的?”这样的问题的思考。总体来说,司法解释三是和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结合,目的为保护财产所有人,而非简单地说保护男性或者女性。

孙晓屏副教授回顾了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前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都是在一定的特殊时期出现,用于应对当时出现的一些社会现象。如,1980年的婚姻法背景是因为当时的离婚潮出现。而当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针对当时出现的婚姻状况,加入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关系”等条文。2004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延续了司法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老师列举了一些真实案例,诸如夫妻之间的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如何界定各地就同一问题出现的赔偿标准差异问题等,这些问题至今依旧是法律界争议和讨论的话题。至于司法解释三的出台,除了跟目前买房子的人多了,人们对房子问题的关注多了,也跟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有关。引发了很多人“房子在名义上是谁的?实质上是谁的”的思考。孙晓屏副教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配以案例说明。实际上,目前网络上对于这部“小三”的争议源自中国传统的生活文化习俗,即嫁娶模式,通常是男方买房子,女方添置家居用品,而司法解释三看似保护了房子所有人(通常是男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了另一方的风险(通常是女性),正因这样的情况违背了我们以往嫁娶传统希望看到的场景,即女方应该有个房子作保障,才引发了公众众多的议论,特别是对司法解释三的批评。老师说,这并不是司法解释三的错,它的出台实则只是对法律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解释,具体的条文实际上在婚姻法及前两部司法解释中都出现过,只是这次更明确地展现在公众面前,给人一种直观的冲击。司法解释只是在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才用到,并未对实际生活改变很多,只是促进了公众对自己的财产,特别是房产的明晰。

讲座上,孙晓屏副教授还就我国和日本对婚姻财产的保护条款进行比较,大家感到受益匪浅。

                     (复旦大学妇委会供稿/市教育系统妇工委编辑)

 
点赞数: 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