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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学习研讨《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1-05-03 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来,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相继组织工会干部和“双代会”代表学习研讨《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10年12月23日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日前召开的校工会工作推进会上,校工会向各部门工会下发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基础知识问答》。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校“双代会”主席团秘书长王祥兴就贯彻落实市教育工会关于学习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王祥兴指出,校工会及各部门工会、全体“双代会”代表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要以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把《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引向深入。
就学习和领会《条例》的若干亮点。王祥兴作了五点提示: 一是《条例》第一次规定了职代会制度的范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要履行职代会制度。这一规定,突破了所有制,将有效扩大职工代表大会的覆盖面。二是《条例》第一次赋予了职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五项职权”。其中新增了审查监督权。此外,审议建议权,被认为是凝聚员工智慧和力量、推进单位发展的重要抓手。三是《条例》第一次专章规定了“议事规则”。四是《条例》第一次专章规定了“区域性和行业性职代会”,意在以法律支撑,推进外资企业、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建立职代会的进程。五是《条例》第一次明确“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职工代表”。也就是说,在我校,今后不仅仅和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职工代表,派遣制的教职工也有资格当选。
王祥兴强调,《条例》在制度、权利、代表构成等方面的规定让我们更加明确了本校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有效地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充分体现教职工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共建和谐校园这一共同意愿的大会。
各部门工会干部和“双代会”代表们在学习和讨论中普遍认为,《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施行,必将对我校进一步提升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大家还认识到,对照《条例》的要求,我们要不断反思自己的工作,注重及时弥补日常工作中的不足,特别要引导广大教职工尤其是教代会代表更加关注学校的发展,关注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各项办学事业再上新台阶、实现”十二五“时期的新跨越建言献策。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供稿/办公室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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