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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者乒乓球团体赛竞赛规程
2008-09-02 来源:本站原创
2008年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者乒乓球团体赛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
二、承办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工会
三、竞赛日期:2008年11月1日(星期六)
四、竞赛地点:华东理工大学体育综合馆二楼、网球馆
五、竞赛项目:男、女混合团体对抗赛
六、竞赛分组:科技组(含科技、教育直属单位)、高校组、区(县)组。
七、组队办法:
    1、科研院所由院所工会组队(科技、教育直属单位由工会组队);高等院校由院校工会组队;普教由各区(县)教育工会组队。
    2、高校组、区(县)组各设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7人(含男领导1名、女领导1名)。
    3、科技组(含科技、教育直属单位)设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5人(含领导1名,性别、年龄不限)。
八、报名办法:
    1、高校组、区(县)组每队限报参赛运动员为:
    男运动员3人:
    男子A组,1人:35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男子B组,1人:36-50岁,1958年1月1日至1972年12月31日出生;
    男子C组,1人:51-60岁,1948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出生。
    女运动员2人:
    女子A组,1人:40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子B组,1人:41-60岁,1948年1月1日至1967年12月31日出生(不含已退休、回聘人员)。
    领导2人:男领导1人,女领导(或骨干教师)1人;
    领导(年龄不限):高校组为正(副)校长、书记;区(县)组为正(副)教育局长、书记;科技、教育直属单位工会为党政正、副职。
    女骨干教师:高校组为博导、劳模,45岁以上,196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区(县)组为特级教师、劳模,45岁以上,1963年1月1日以前出生。
    2、科技组(含科技、教育直属单位)无年龄段限制,只需报男运动员2人、女运动员2人和领导1人。领导性别、年龄不限,科研院所为正(副)局级领导,科技、教育直属单位为党、政正、副职。
    3、运动员报名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并交本人近期报名照一张(一寸,免冠),经审查符合参赛条件者由大会统一发给“参赛证”,比赛时必须带好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备查。报名表一律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
    4、各代表团必须严格把关,无参赛证者不得参赛。对参赛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者,除取消该运动员的全部比赛成绩及参赛资格外,不得另外换人,同时取消该运动员参赛过的全队比赛成绩。
    5、各年龄组不得跨组参赛(科技组(含科技、教育直属单位)除外)。
    6、报名单原件、照片等请于2008年9月26日前(以邮戳为准)寄至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地址:徐汇区梅陇路130号,邮政编码:200237,报名表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华东理工大学工会信箱。E-mail:Gongh@ecust.edu.cn。
    联系人(工会):杨晓红,电话:64253269,13681931808
    联系人(竞赛):刘文珂,电话:13611887448。
    7、领队会及比赛抽签时间:定于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2:00在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八角亭二楼会议室进行。会议重要,请有关人员准时出席,不再另行通知。
九、竞赛办法:
    1、高校组、区(县)组团体对抗赛为7人对抗赛,7场4胜,7场比赛必须全部进行(淘汰赛阶段除外)。7场比赛次序是:
    第1场:  A——a    男子B组,36—50岁
    第2场:  B——b    女子A组,40岁以下
    第3场:  C——c    男领导
    第4场:  D——d    男子A组,35岁以下
    第5场:  E——e    女领导或骨干
    第6场:  F——f    男子C组,51—60岁
    第7场:  G——g    女子B组,41—60岁
    2、科技组(含科技、教育直属单位)团体对抗赛为5人对抗赛,5场3胜。5场比赛必须全部进行(淘汰赛阶段除外)。5场比赛次序依次是:
    第1场:  A——a    男子
    第2场:  B——b    女子
    第3场:  C——c    领导
    第4场:  D——d    男子
    第5场:  E——e    女子
    3、团体赛采用两个阶段比赛,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决出各组别前8名。
   4、所有比赛均采用三局二胜、11分制。
    5、采用中国乒协最新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比赛使用红双喜牌三星、白色、40mm大球。
十、录取名次及奖励:
    比赛分别取前8名予以奖励和计分。
十一、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
十二、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
20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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