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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教党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支持工会工作
2006-11-23 来源:本站原创

市科教党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支持工会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支持本市科技教育系统工会工作,上海市科技教育党委日前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加强和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加强和支持本系统工会工作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进一步发挥工会在科教兴市主战略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认识发挥好工会组织作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支持工会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重视和发挥工会组织在各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助于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校院所,充分调动科教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工会组织服务大局、维护员工利益的能力,对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支持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各级工会要组织广大科教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市主战场的活动;通过教(职)代会提案、合理化建议等途径为进一步提高科教工作水平建言献策;通过技术培训、劳动竞赛、科技创新等群众性活动提高科教工作者能力和素质。科教系统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重视工会工作,并要为工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支持工会做好劳模等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管理和宣传工作。要发挥工会群众组织的优势,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科教劳模精神,发挥好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要为劳模展示才能、交流提高搭建平台。要关心劳模等先进人物的生活、工作和身心健康,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工会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建设。要支持工会开展建设和谐文化、培育和谐精神的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要结合实际,在教师、科技工作者中广泛进行师德、科研道德和学术道德教育。不断增强科教兴国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为培育创新精神、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营造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机制。发挥工会在所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作用。要将所务校务公开工作与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与依法治所治校、实现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要尊重员工主人翁地位,切实依法保障广大科教工作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所务校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坚持做到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问题、科教工作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必须公开。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为主负责,纪委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科教工作者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并实行所务校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民办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支持工会依法组织科教工作者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以教(职)代会为基本载体的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全面落实教(职)代会各项职权,提高教(职)代会质量。凡涉及科教工作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转企转制方案、裁员和分流安置方案、员工考核和聘用实施意见、集体合同草案、人事分配原则和办法、集体福利事项、员工规章制度等,未经教(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不予实施。各单位教(职)代会要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与组织部门考核考察工作相配套,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有序的民主评议。同时要积极探索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建立健全工会参政议政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工会源头参与,各有关行政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通报或协商与员工利益有关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各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包括女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工会主席担任。各科技教育单位的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是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可作为委员候选人进入同级党委会,参加同级党政有关会议。

三、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选好配强工会干部。凡50——200名员工的单位,应酌情配备1名专职或半专职干部;200名员工以上的单位要配备工会专职主席或副主席;500名员工以上的单位应配备其他工会专职人员,协助工会专职正副主席工作,工会专职干部的职数由上一级工会与各单位协商确定。各单位要重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兼职工会干部队伍,要让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年轻干部兼职工会工作,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将工会及其职能部门撤销,或并入党委、行政的职能部门,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已经并入的要限期予以纠正;为工会工作以及员工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各单位应确保工会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员工有基本的活动场地,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要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并协助工会依法独立管好用好经费。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促进和协调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各级工会组织要推动完善各单位聘用合同制度,推动转企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院所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等。各级党政组织要支持工会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逐步完善员工生活保障机制。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工会开展员工疗休养、体检、帮困送温暖、医疗互助保障及文娱体育等各方面工作。对那些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党委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专门听取同级工会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调好工会与各方面的关系。要加强对工会评选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会换届改选工作,配备好工会主要干部。党委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要求,按时对工会进行换届和民主选举。做好工会委员、正副主席以及经审委委员、正副主任等候选人的酝酿协商工作和干部考察工作。要将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社会活动能力强、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年富力强的干部推荐到工会领导岗位上;加强工会干部的教育、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在任期内属于同级副职,常务副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须按不低于单位中层正职配备。要将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纳入本单位党政干部管理范畴。党委对工会以及专职正副主席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报上一级工会。保持工会负责人相对稳定性。工会正副主席,尤其是专职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动,党委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工会专职正副主席任期结束不再继续担任原有职务的,应根据条件,妥善安排。

本市科教系统各级党政组织要将工会工作作为党建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校园所发挥好不可替代的作用。

(基层工作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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