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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教育系统实施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2019-03-25

沪教工[2019]14

关于调整本市教育系统实施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高校工会、区教育工会和直属工会: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自2002年实施以来为广大教职工的门急诊和住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工会<关于在上海市教育系统实施“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7号)成为广大教师医疗改革后的多级多层医疗保障的重要一环,也成为市教育工会的送温暖品牌工程。

由于医疗费用和医药费用的持续增加,原医疗保障计划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教职工的需求,一些患大病的教职工及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的补充医保计划已不能满足广大教职工的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工作要求。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并报上级研究同意,现调整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具体内容和实施意见如下:

一、《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内容

1.原260元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作为A方案保留。

2.增加新的医疗保障计划,简称B方案,以供各参保单位选择。

B方案:保费480元,门急诊费和住院费按70%赔付,全年最高赔付总额5000元(其中门急诊2000元、住院3000元),重大病理赔5万元,疾病身故险2万元(含猝死),团体意外伤害险5万元,免赔额600元。

二、参保经费渠道

经费来源按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市政府(沪府发〔200052号)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筹措。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资金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并做好教职工的引导与自愿相结合等工作。

三、继续开展重大病援助

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和互助互济相结合的品牌工程。上海市教育工会将继续提供对重大病教职工的帮扶,重大病援助帮扶将针对参加补充医保计划的参保会员进行精准帮扶,以缓解患重大病教职工的经济压力。

四、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发动和组织落实的各项工作

1.《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调整是针对当前教育系统特点、教职工群体情况和需求提出的,相信能受到各单位和广大教师的欢迎。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广大教职工增强自我医疗保障意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做到应保尽保。

2.为教职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障是一项面广量大、涉及民生的重要工作,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工会组织要安排专人操作,对具体保障内容、操作程序、理赔方式等要做到每个参保教职工熟知并掌握,确保做好教师补充医保工作。

3. 各基层工会应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参保和续保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案进行投保。需要走招标流程的单位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操作,同时应注意时间节点,保持平稳过渡,以免造成脱保。各基层工会投保后在51日前向市教育工会上报参保人数、参保方案和承保单位。

五、《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适用范围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公办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工会组织隶属于市、区教育工会的民办学校及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委员会

2019年320

附件: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参保情况表

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参保情况表

参保单位

参保人数

承保单位

参保方案

A方案(260

B方案(480

其他

填表人:

工会盖章:

请在51日前上报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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