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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联谊会章程
2016-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联谊会是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联谊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鼓励、带领教育系统广大青年女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作贡献。

第三条 联谊会的主要工作:

1、加强会员之间的思想、业务联系,通过形式多样的信息沟通、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联谊会成员不断进取,提高科研教学水平。

2、组织各类适合青年女教师特点、发挥女青年科教工作者作用的活动和工作,为提升联谊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创造环境、搭建舞台。

3、积极反映和呼吁青年女教师的要求,维护她们的特殊合法权益,为青年女教师工作、学习、生活和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4、关心女大学生、女研究生的成长,指导、帮助女大学生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推进教书育人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承认联谊会章程,自愿参加联谊会活动的42岁以下具有副高、正处以上职称、职级或取得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市“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等)的优秀青年女教师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凡要求加入本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妇委会或两名会员推荐、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时缴纳会费;

3、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执行本会工作的情况;

三、制定、修改联谊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工作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四、审批新会员入会;

五、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推荐。理事会成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4人。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上海市教育系统妇女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专项工作经费;

三、有关单位、企业及个人资助。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由秘书长根据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并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收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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