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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系统工会理论研究会章程
作者:宣教文体部 2013-05-21 来源:本站原创

上海市教育系统工会理论研究会章程

(上海市教育系统工会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351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教育系统工会理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上海市教育工会领导下的教育系统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理论研究人员、工会会员组成的学术团体,本会接受上海市教育工会宣传教育文体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人运动、劳动关系和工会工作的理论研究,探索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和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研究当前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促进工运理论和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开展教育系统工运、民生、维权等专题讨论和研究;

(三)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活动,交流学术研究成果,编辑出版研究资料,组织对研究成果的评选、推广、运用;

    (四)指导和推动各高校、区县、直属单位工会的工运理论研究工作,统筹安排重点调研课题,加强与兄弟系统和省市教育系统工运理论研究团体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五)协助工会组织培养工运理论、工会工作研究骨干。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各高校、区县、直属单位工会(或工会理论研究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入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经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工运理论和工会工作的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或按工作需要由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方法:

    每个会员单位产生一名代表,一般为工会或工会理论研究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若干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通过(首届理事会由筹备组提出,以后由上届理事会提建议名单。秘书长由上海市教育工会提名,副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从本单位提名推荐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确认。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等材料;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书长、副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各项决定;

    (二)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向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专家组,聘请从事工人运动理论研究的专家担任,指导并协助学术研究活动。专家组名单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本会活动经费从上海市教育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教育系统工会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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